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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梅花与金桂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金梅花与被上诉人金桂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44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被上诉人的户籍虽在黑龙江省鸡东县,但被上诉人早在2001年6月就到北京和燕郊工作生活,其现在位于河北**发区的住所地居住时间也远超过一年。综上,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驳回金桂花的管辖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诉争的案由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被上诉人提供证据,证明其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鸡东县,其效力高于上诉人提供的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故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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