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施XX与张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施XX与被告张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各自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施XX诉称,双方于2011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1年7月,被告方提出要彩礼38,000元(人民币,下同),2011年8月1日,原告方通过媒人王XX给付被告方38,000元,被告方退还2,000元。因被告有欺诈行为及双方性格脾气不合,致使原告无法与被告相处下去,故要求被告返还彩礼36,000元,但被告不予理会,故请求判令被告返还。

被告辩称

被告张XX辩称,是原告主动提出要给彩礼,在收到38,000元后当场通过媒人交还给原告8,000元。双方相处期间,被告经常探望原告父母,并赠送了土特产等物品。是原告提出分手,且之后多次到被告单位及被告所在村诽谤被告,过错在原告,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基于原、被告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11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1年8月1日,原告方通过媒人王XX等人给付被告方彩礼38,000元,当天被告方通过媒人退还了部分彩礼,后原告认为被告经常欺骗原告,双方性格不合,故提出分手。因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解决。审理中,媒人王XX到庭作证,其主要证言为:是原告方主动提出要求给付被告方彩礼的,2011年8月1日当天原告方将彩礼用红包包好后交给其,而后其到被告方家中将红包交给被告母亲,被告母亲收取了部分彩礼后又将剩余部分将红包包好交给其退还原告方,按照习惯其均不清点具体数额,按被告母亲讲是退还了8,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为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返还彩礼的请求,原则上应当予以支持,但在具体数额上应当综合考虑双方有无共同生活及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因等因素。根据庭审中双方的陈述,是原告方主动给付被告方彩礼,同时又是原告方主动提出分手,故在返还的具体数额上本院应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对此本院予以酌定。关于被告方已退还彩礼的数额,根据庭审中双方的陈述,被告方确将部分钱款退还了原告方,但具体金额双方陈述不一。鉴于按照风俗习惯被告退还部分钱款是通过媒人转手,且将钱款包在红包内,与媒人之间不办理清点签收等书面手续,而媒人在交给原告方时同样不办理相关书面手续,故对于被告方退还的是8,000元还是2,000元这一事实,本院难以确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施XX26,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原告施XX已预交),由原告施XX负担250元(已交纳),由被告张XX负担100元,被告应负担的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