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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许*诉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建邺区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建邺区政府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宁行初字第2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建邺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周**,被上诉人许*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庭审中,上诉人建邺区政府当庭表示愿意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建邺区政府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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