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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与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淮安市淮阴区新渡乡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卢**因诉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淮阴区政府)、淮安市淮阴区新渡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渡乡政府)房屋拆除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淮中行初字第003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卢**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淮阴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朱**,被上诉人新渡乡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朱**、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认定,卢**在位于淮阴区新渡乡双坝村四组经营民用建材加工厂,该处厂房建于其宅基地上。2011年9月27日,新渡乡政府下达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卢**于2011年10月13日17时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新渡乡政府于2011年10月14日对该厂房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卢**于2014年6月3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新渡乡政府拆除卢**的房屋,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其依法告知卢**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卢**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2年内起诉。卢**明知其房屋于2011年10月14日被拆除,直到2014年6月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已经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关于卢**诉称其不知道是哪个部门拆除其房屋,直到2014年6月通过暗访才知道是淮阴区政府、新渡乡政府共同拆除,应当适用《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问题。因该条是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卢**在行政行为作出时已经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故该条规定不适用于本案。另外,该条适用时也要同时结合该解释的第四十一条适用,只是增加规定了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当事人在此之后才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审法院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驳回卢**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卢**上诉称,2011年,上诉人房屋被强制拆除前,被上诉人并未向其送达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2014年6月,上诉人通过暗访新渡乡政府工作人员,才得知其房屋被两被上诉人强制拆除。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江苏省**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淮安区政府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其口头答辩称,其未对上诉人卢**房屋作出强制拆除行为,亦未责成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故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上诉人起诉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被上诉人新渡乡政府答辩称,其向上诉人下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的时间是2011年9月27日,实施强制拆除的时间是2011年10月14日,上诉人于2014年6月3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期限。其按照市、区相关规定,在管辖区范围内有权制止和拆除在建的违法建设,强制拆除行为并不违法。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上诉人卢**提起上诉后,原审法院将各方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随案移送本院。

本院查明

本院经庭审质证认为,原审法院从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三个方面对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核,认定正确。原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经庭审质证查明,上诉人被强制拆除的厂房未取得合法建设手续,新渡乡政府将涉案房屋作为违章建设在集中拆违活动中予以强制拆除。

本院认为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即上诉人对涉案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原审法院驳回卢**起诉是否正确进行了辩论。

各方均坚持自己的诉辩意见。

本院认为,上诉人厂房于2011年10月14日被强制拆除,但强制拆除前,即2011年9月27日,新渡乡政府曾对上诉人卢**作出NO:XZ(2011)第042号《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上诉人立即停止建设,并于2011年10月13日17时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该通知书《送达回证》上载明送达日期为2011年9月27日,送达人为王**、李**等乡政府工作人员,上诉人接受了该通知书但拒绝签名,闫**等村干部签名见证。据此,上诉人房屋被强制拆除时应当知道系新渡乡政府组织实施的行为。上诉人认为其没有收到《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其于2014年6月通过暗访新渡乡政府工作人员,才得知其房屋被两被上诉人强制拆除,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上诉人于2014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原审法院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上诉人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卢**的上诉理由和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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