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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刘**与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申诉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刘**因诉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所有权证》变更登记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1)徐**终字第00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刘**、刘**申请再审称:刘**、刘**于2010年6月18日提起诉讼,一审裁定系超期作出,而且适用了起诉时没有施行的《最**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二审裁定还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案外人周**、冯**。一、二审裁定及再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再审裁定,依法立案审理本案。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刘**、刘**以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被告向徐州**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原徐州**管理局于1999年7月23日依据已生效的(1998)泉民初字第73号、(1998)徐**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将刘**、刘**西阁街77号徐**字第101236、101237号《房屋所有权证》变更为刘井义徐**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没有事实依据,法律依据错误,行政行为违法。遂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变更行为。

一审法院审查认为:房屋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办理的房屋登记行为,公民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第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该院裁定对刘**、刘**的起诉不予受理。

刘**、刘**不服一审裁定,向江苏省**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刘**、刘**不服该裁定,向江苏省**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作出(2013)徐*监字第0007号行政裁定书,驳回刘**、刘**的再审申请。刘**、刘**仍不服,申请检察机关予以监督,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徐检民行建纠(2013)1号检察建议书,建议江苏省**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江苏省**民法院于2014年1月3日作出(2013)徐*抗监字第0002号行政裁定书,再次驳回刘**、刘**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房屋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办理的房屋登记行为,公民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刘**、刘**因不服原徐州**管理局依据生效民事判决办理的房屋变更登记行为而提起本案诉讼,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一、二审裁定并无不当。刘**、刘**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刘**、刘**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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