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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崔*贵诉兴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兴化市政府)、兴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兴化人力资源局)、中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州公司)、江苏**支公司(以下简称兴化石油支公司)行政其他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的(2014)泰中行诉初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2014年6月24日,崔**以兴化市政府、兴化人力资源局、中**州公司、中石**公司为被告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00年底,中**州公司与中石**公司违反规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不应解除劳动关系,应办理企业内部退养,而兴化人力资源局没有依法严格把关。崔**于2001年2月14日向兴化人力资源局、兴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申请,而兴化人力资源局、兴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侵害其的合法权益,故请求:1、依法撤销2001年3月19日兴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兴劳仲不字(2001)第4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2、补偿崔**约30万元经济损失等。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查查明:2005年,崔**等15人曾以中石化兴化支公司、中国**团公司为被告,以上述同样理由向兴**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案,兴**民法院作出(2005)兴民一初字第1633号民事裁定,以企业用工制度改革中与劳动者引起的因内部退岗休养(内退)而发生的纠纷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驳回崔**等15人的起诉。崔**不服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作出(2006)泰民一终字第44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崔**现以兴化市政府、兴化人力资源局、中**州公司、中石**公司为被告,向该院提起撤销兴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兴劳仲不字(2001)第4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行政之诉,无法律依据,该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该院裁定:对崔**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崔**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不受理本案,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因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与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而发生的纠纷,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崔**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崔**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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