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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不履行法定职责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徐**因诉兴化市垛田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垛田镇政府)、兴化市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泰中行诉终字第003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徐**申请再审称,本案起诉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以及江苏省**民法院的再审裁定,提审并裁决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徐**以垛田镇政府、兴化市公安局为被告向泰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垛田镇政府行政官员与兴化市公安局垛田派出所帮助兴化市垛田镇新徐村支书徐某某隐瞒挖地卖土、挪用公款建私房等行为,诬陷徐**“伪造印章”,将徐**关押逼供,又通过引发斗殴将徐**送交看守所,煽动指使村民敲打破掘徐**成形的通家路。兴化市公安局垛田派出所不处理徐某某的渎职、报复、谋私行为,致使徐**房屋因违建造成破坏。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垛田镇政府、兴化市公安局赔偿徐**因受“伪造印章”诬陷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误工费、外出上访的路费及其他费用合计160000元、违章建房打桩造成徐**房屋损失费480000元或与村支书徐某某房屋调换;恢复徐**耕地并开通被非法填去的生产河;修复完好徐**的通家路;追究垛田镇政府、兴化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的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兴化市公安局垛田派出所于2012年7月25日作出化公(田)行传字(2012)第151号传唤证的行为,在程序上是通知谈话,对徐**的权利义务并没有产生实际影响;对于徐**恢复耕地等诉讼请求,如徐**拥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实现;如公安机关对徐**有刑讯逼供的情形,徐**可以向公安机关的督查部门进行举报;如徐**认为有违章建筑的情形,可以向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举报。综上,徐**的请求事项均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院裁定对徐**的起诉不予受理。

徐**不服一审裁定,向江苏省**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徐**不服该裁定,向江苏省**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作出(2014)泰中行监字第0027号行政裁定书,驳回徐**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起诉人提起诉讼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且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案中,徐**提出了不同性质的几项诉讼请求,其中,关于赔偿房屋损失、恢复耕地、修复通家路等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关于要求赔偿因“诬陷”造成损害的诉讼请求,并未与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诉讼请求一并提出;关于要求追究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责任的诉讼请求则内容不具体。因此,本案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一、二审法院对其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徐**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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