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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南**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京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南**限责任公司因诉被告南京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出让行为违法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南**限责任公司以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已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江苏南京**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本案诉讼,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南京**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南**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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