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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左**与被上诉人南京市秦淮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其他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左**因诉被上诉人南京市秦淮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秦淮区城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5)秦行初字第1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查明

上诉人左**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错误。一、依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秦**管局对于涉案违法建设应当依法履行管理、查处的法定职责。二、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被上诉人秦**管局未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法定职责实施行政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致使行政相对人利益受损。同时,依据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应当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即使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成立,仍然不免除被上诉人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三、良友里3幢车棚是违法建设,违反了城乡规划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上诉人应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而不应以相对方是否申请为法定条件。事实上,上诉人已经通过多个部门提出过申请。四、原审法院对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均不予确认,未说明理由,且认定事实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原判,依法重新判决;2、确认被上诉人行政不作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3、判令被上诉人履行法定职责,拆除位于秦淮区良友里3幢违法建设在“城市公共道路”(六合里街巷马路)上的违建车棚;4、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秦**管局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审理中,为证明被上诉人应当依职权履行拆除违建的法定职责,上诉人左**提供了南京**理局于2015年8月10日出具的《关于违法建设执法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宁城管信字(2015)24号)。经质证,被上诉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其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交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符合《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接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0日,南京市城市管理局对上诉人的信访事项,答复称“市民发现有违建行为时,可以通过拨打举报电话、网络、书信等信访途径向我市各级职能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职能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立即依法进行核实查处;职能部门应当落实网格化巡查工作,发现有违法建设行为应及时进行核实查处,确保辖区内无新增违建产生”。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为要求确认被上诉人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拆除涉案违建。原审法院认为拆除涉案车棚并非被上诉人依职权主动履行的法定职责,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均不予确认,上诉人二审中又提出了新的证据,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法应当发回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5)秦行初字第111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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