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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唐**与被上诉人南京市鼓楼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唐**因诉被上诉人南京市鼓楼区民政局(以下简称鼓楼区民政局)、原审第三人孙*婚姻登记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行初字第10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撤回对原审第三人胡*的上诉,上诉人唐**以被上诉人鼓楼区民政局已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唐**申请撤回上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唐**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25元,由上诉人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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