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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孙**与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袁**因诉南京市六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4)六行诉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11月11日,孙**、袁**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南京市六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市委书记信箱5156号答复的行政行为,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是行政乱作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南京市六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委书记信箱交办单5156号作出的“关于孙**信访诉求的处理意见”,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8497.33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起诉人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南京市六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市委书记信箱交办单做出的处理意见,系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故起诉人对上述处理意见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对孙**、袁**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孙**、袁**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行政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理应立案,一审法院不予受理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上诉人孙**、袁**所诉事项属信访事项,根据最**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上诉人上诉要求撤销南京市六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市委书记信箱交办单作出的“关于孙**信访诉求的处理意见”,因该处理意见系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构作出的处理意见,上诉人对该处理意见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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