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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陆国民、张*、付**等其他行政行为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付**等三十五人不服被告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告知函》,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江苏省人民政府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付**等三十五人于201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付**等三十五人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等三十五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等三十五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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