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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缪**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1月,本院收到缪**的行政起诉状。缪**称,2013年8月,起诉人向江苏省监察厅实名举报,要求对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违规给予任国序同志更改工龄的行政行为进行监察,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给予处理结果回复。然而,时至今日未收到江苏省监察厅的回复。起诉人认为,江苏省监察厅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属于行政不作为。为维护起诉人的权益,请求法院:1、判决江苏省监察厅不作为;2、判令江苏省监察厅对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给任国序同志错误更改工龄的行政行为进行监察,并依法给起诉人处理结果回复。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缪**认为江苏省监察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或申请复审、复核。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未明确赋予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故缪**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缪**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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