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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辣蟹酒店与南京**市管理局其他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区城管局于2013年10月18日,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以及六政办(2005)92号文件的规定,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香辣蟹酒店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该单位缴纳2011年11月1日至2013年4月31日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6200元。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催告,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合法传唤被申请执行人香辣蟹酒店拒绝到庭参加听证。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申请执行人香辣蟹酒店未按照有关规定缴纳2011年11月1日至2013年4月31日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共计16200元。申请执行人区城管局责令其限期缴纳,被申请执行人香辣蟹酒店逾期仍未缴纳。其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以及六政办{2005}92号文件的规定、区城管局遂作出六城决定(2013)第1号行政收费决定书,依法决定责令被申请执行人香辣蟹酒店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2011年11月1日至2013年4月31日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6200元.该决定书送达被申请执行人后,被申请执行人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未能自动履行。2014年3月3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催告,被申请执行人仍拒绝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区城管局作出的六城决定(2013)第1号行政收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区城管局申请执行的六城决定(2013)第1号行政收费决定书责令被申请执行人香辣蟹酒店缴纳2011年11月1日至2013年4月31日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6200元的行政收费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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