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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赵**与被起诉人南京市江宁区规划局其他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赵**起诉称:其系江宁区麒麟街道建南村西解村村民。2014年10月9日,其在起诉南京市江宁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江**管局)确认行政违法一案中,江**管局提交了江宁规函(2014)55号《关于对麒麟街道建南社区原西解村村民赵**违法建设认定的复函》,以证明其房屋属于违法建设,必须拆除。其认为南京市江宁区规划局(以下简称江宁规划局)在作出该《复函》的过程中,没有依法审查相关文件,程序违法。现要求依法撤销江宁规划局作出的(2014)55号《关于对麒麟街道建南社区原西解村村民赵**违法建设认定的复函》。

本院认为

经审查,2014年江**管局向江宁规划局发函即《关于对麒麟街道建南社区原西解村村民赵**违法建设认定的函》,要求对涉案建筑情况进行核实。后江宁规划局根据法定职责对江**管局的发函作出回函,故该《复函》属行政机关之间的公文往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赵**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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