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南京**管理中心与被申请人南**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市社保中心申请强制执行查封、扣押、拍卖液压机械公司价值5011273.22元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一案,由南京**民法院根据南京**民法院集中管辖要求移送本院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26日公开听证审查了本案。申请人市社保中心委托代理人汪**、郭**,被申请**械公司委托代理人章*、左**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市社保中心申请称,液**公司因经营不善,长期以来一直拖欠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截止2013年12月,液**公司欠缴社会保险费达5011273.22元。其于2013年12月17日向液**公司送达了《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液**公司既未能在期限内补缴社会保险费,亦未能提供资产担保。其于2014年3月10日又向液**公司送达了**社险管催字(2014)1号《缴纳社会保险费催告书》,液**公司在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申请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拍卖液**公司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被申请**械公司认可欠缴社会保险费事实,但因经济困难,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液**公司因经营不善,长期以来一直拖欠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截止2013年12月,液**公司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达5011273.22元。申请人市社保中心于2013年12月17日向液**公司送达了《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液**公司既未能在期限内补缴社会保险费,亦未能提供资产担保。2014年3月10日市社保中心又向液**公司送达了**社险管催字(2014)1号《缴纳社会保险费催告书》,液**公司在期限内仍未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

上述事实,有单位欠款情况明细表、资产清单、询问笔录、生产经营现状及近期解决困难的办法、商请查询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的函(存根)、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存根)、缴纳社会保险费催告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依据江苏**委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未按照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采取转移、隐匿账户等手段妨碍追缴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作出强制征缴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划相当于应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数额,或者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从江苏省和南京市具体实施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实际情况而言,亦为自2000年即规定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针对本案中液压机械公司未按照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情形,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强制征缴决定,并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且行政强制执行法律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作出行政决定。综上,本院认为,结合上述社会保险相关法律、地方性法规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市社保中心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而非社会保险征收机构。本案中市社保中心作为征缴社会保险费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且市社保中心申请执行内容亦不符合行政强制执行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市社保中心要求查封、扣押、拍卖被申请人液压机械公司价值5011273.22元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的强制执行申请不予执行。

申请人市社保中心对本院不予执行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京**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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