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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与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华**不服无锡**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新行诉初字第000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查,2009年9月15日,无锡**办公室于作出《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二期工程项目拆迁公告》,华**原有的位于无锡市新区坊前镇协新村许坝头*号房屋公告所涉工程项目中。2009年12月2日,就该房屋拆迁安置,无锡**办公室作出(2009)锡新管拆裁第89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安置裁决书。2010年2月1日,上述房屋被拆除。后华**以无锡市人民政府、无锡**办公室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撤销无锡**办公室作出的《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二期工程项目拆迁公告》;2、确认无锡市人民政府、无锡**办公室拆迁行为违法;3、判令由无锡市人民政府、无锡**办公室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另查明,2014年8月6日,为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本院作出(2014)锡行立他字第0032号行政裁定,将本案移送原审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无锡市新区坊前镇协新村许坝头*号房屋经行政裁决后被拆除,华**就前置的公告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因对其合法权益已不产生影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且华**起诉所指向的具体行政行为均非无锡市人民政府作出。据此,原审法院对华**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华**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于2011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原审裁定认定本院将本案裁定移交原审法院无事实依据。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中认定的本院将本案移交原审法院审理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房屋拆迁涉及建设用地审批、建设项目批准、建设规划许可、房屋拆迁许可、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房屋拆迁行政强制等多个行政行为。本案中,华**原有的无锡市**村许坝头*号房屋已经行政裁决后被拆除,无锡**办公室作出的拆迁公告行为对华**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华**对拆迁公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不予受理。此外,华**请求确认无锡市人民政府、无锡**办公室拆迁行为违法,未能提供依据证明无锡市人民政府、无锡**办公室系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法院依法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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