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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常熟市虞山镇人民政府规划管理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不服被告常熟市虞山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虞*拆(2013)第85号违法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1月1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周**、被告常熟市虞山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郁**、陈*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周**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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