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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4年9月29日,本院收到卞国彦的行政起诉状,以昆山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为被告,诉称:对昆公交认字(2014)第424800号《路外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其负该起交通事故次要责任的认定不服。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路外交通事故认定书》仅是交通事故相关情况的证明材料,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卞**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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