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的诉请显然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戴**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李**与常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常熟市**有限公司与常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一审行政判决书
江苏李**限公司与常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陈**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俞**、俞**与常熟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与常熟市虞山镇人民政府规划管理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占才云与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卞**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昆**能五金**公司与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昆山市**有限公司与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昆山平**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