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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起诉人的请求事项实质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款的分配行为,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朱**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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