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褚**不服本院2014年2月26日作出的(2014)苏中行诉终字第0001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褚**申请再审称,其向苏州市**小组办公室提出信访事项复查申请,请求恢复其事业编制身份。苏州市虎**小组办公室作出的苏*访复不受字(2013)1号《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不予受理告知单》(简称《不予受理告知单》),强行终止信访程序,剥夺其正当信访权利。原一、二审法院以《不予受理告知单》不具有可诉性,对申请人不产生实质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确有错误。请求法院再审撤销苏*访复不受字(2013)1号《不予受理告知单》,并要求其改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苏州市**导小组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单》不具有行政强制力,未对褚**要求恢复事业编制身份产生实际影响。本院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褚**的再审申请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褚**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