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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等与如东县人民政府、如东县丰利镇人民政府行政裁决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陆**等56人与被申诉人如东县人民政府、如东县丰利镇人民政府土地所有权争议处理决定一案,如**民法院于2012年6月21日作出(2012)东行初字第0024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陆**等45人不服,向检察机关提起申诉。2015年8月27日,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通检行监(2015)32060000083号行政抗诉书,以如**民法院(2012)东行初字第0024号行政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指定海门市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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