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与徐**、海门**区管委会、通光**公司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徐**诉被告海门市**理委员会行政不作为,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高**、徐**于2014年8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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