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高**、徐**诉被告海门市**理委员会行政不作为,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高**、徐**于2014年8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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