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储祥山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如皋**护局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皋环依复第1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本院受理后,经本院传票两次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本案按撤诉处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储*山诉如皋市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储祥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