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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等与盐城市环境保护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冯**等28人因诉被上诉人盐城市环境保护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5)都环行初字第0000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冯**等28人于2015年5月21日以纠纷已协调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冯**等28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冯**等28人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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