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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响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被上诉人响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响水住建局)信访答复暨赔偿一案,不服响水县人民法院(2014)响行初字第001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第三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本案被告响水住建局针对原告郑*信访事项作出了信访答复意见,郑*不服,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救济手段,履行了信访复查与复核,且盐城市人民政府对其信访事项已作出了终结性的信访复核意见。《最**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的批复》第二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内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综上,原告郑*要求撤销信访答复意见的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法应予驳回起诉。行政赔偿诉讼的前提是对行政行为的违法确认,故对原告郑*提出的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缴款人。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郑*上诉称:1、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2、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继续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响水住建局答辩称:1、我局作出的答复意见书对上诉人的实体权利不产生实质影响,法院应不予受理;2、我局并非拆迁协议的当事人,不负有给付上诉人安置车库的义务;3、上诉人主张赔偿损失15万元无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郑*是对行政机关的信访答复提起的行政诉讼,原审法院依据最**法院的相关批复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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