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程**等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经审查:八位起诉人是句容市天王镇朱巷村(原磨盘山村)黄金滩自然村村民。2013年12月16日,八位起诉人和其他村民向句容市国土资源局寄送《土地违法查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请求该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其申请事项包括:对北京翔峰**句容分公司、江苏高**有限公司违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2、对天王镇人民政府、朱巷**员会转让土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3、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因句容市国土资源局未向其答复调查处理情况,八位起诉人向句容市人民法院起诉该局,请求法院判令该局履行法定职责,对其《土地违法查处申请书》举报的土地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句容市人民法院就此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2014)句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句容市国土资源局针对八起诉人举报的事项进行调查处理,书面答复八起诉人。现八起诉人又向本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所提诉讼请求及依据的事实与句**民法院作出的(2014)句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书裁判确认的事实和判决内容相关,该院对此已作出判决,现八起诉人就此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其所诉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一事不得二诉,故依法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立案受理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朱**、程**、王**、朱**、程**、程**、廖**、廖**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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