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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彩媚与乐清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包彩媚上诉称:1.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属程序违法,侵害了上诉人的诉权;2.乐清市处置民间非法金融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乐**置办)对上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且乐**置办清算工作人员没有会计证书,不具备相关资格条件,存在虚假清算,故该清算行为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上诉人因此被判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害上诉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综上,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并确认被上诉人的行政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包彩媚提交的债权债务结算清单,相关债权债务的结算金额经包彩媚和债权人双方签字确认,乐清市处置办作为“鉴证单位”在清单上盖章。故包彩媚诉称的乐清市处置办对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的行为,实系乐清市处置办对债权债务双方当事人的结算予以鉴证的行为。该行为未对当事人设置新的权利义务,涉案结算清单作为包彩媚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的证据,并不直接发生法律效果,而须经法院庭审质证并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故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包彩媚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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