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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瑞安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诉政府不履行城乡规划监督查处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温州**民法院(2015)浙温行受初字第10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诉称

赵**上诉称: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以及《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瑞安市人民政府对其职能部门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属于法定职责,且上诉人有权要求被上诉人履行法定职责;2.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行政行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时,属于可诉行政具体行为,且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违法行政许可,以及变更规划设计条件的行为与上诉人有明显的利害关系;3.温州**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的理由与该院《立案释明通知书》相矛盾。综上,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温州**民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的法定职责应是行政机关负有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责。本案中,上诉人赵**要求被上诉人瑞安市人民政府履行查处瑞安市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违法变更土地规划设计条件,及向浙江天**份有限公司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为的法定职责,该职责并非瑞安市人民政府对外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所产生,而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管理过程中的职责。因此,上诉人要求瑞安市人民政府的履职诉请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立案正确。上诉人赵**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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