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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乐清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上诉称,自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5月23日,林**共向原审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五份。其向原审法院递交的“证据附件清单及说明”共十份,已充分证实乐清市人民政府的非法征地,附件Z证实了乐清市人民政府召集11个单位成立了“天成特色工业园区及其管理机构”,指挥天成乡出资90多万元购买乐清市智仁乡的待置换用地配额800亩,篡改了其所在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版图,避开了**务院的报批并绕开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现有证据已充分证实乐清市人民政府的征田行为应为非法无效,林**要求依法赔偿2.7亩基本农田被征造成的损失,诉讼请求明确。请求撤销原裁定,立案确认乐清市人民政府的征地行为无效,依法赔偿非法征田带来的损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林**请求确认乐清市人民政府征用巉头村基本农田478亩(包含其在册承包田2.7亩)的行政行为违法,请求赔偿非法征田带来的损失的诉请,因政府的征地行为涉及征地公告、征地协议、征地补偿协议等多个行为,在原审法院释明后,林**仍未明确具体就何种征地行为起诉,故其诉讼请求不具体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受理条件。对林**要求政府落实1500多位村民受保的诉请,因该诉请与其没有利害关系,故林**并无原告主体资格。综上,林**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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