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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龚**等与金华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施*、龚**、施*、王**、吴**、戚琦行诉金华市人民政府行政争议一案,不服金华**民法院(2015)浙金行受初字第19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施*等六人上诉称:1996年底至1997年上半年,原周**等六人向金华市长途电信线务局购得六套住房,补交土地出让金后,义乌市政府为六户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书,但因故未能办理房产证。1999年初,金华市长途电信线务局起诉周**等六位购房户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开庭时,周**等六户才得知自己拥有的土地证书早已被金华市人民政府(1998)金*复决字第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而一、二审法院均以有无土地证书来判定合同效力。周**等六户只能状告金华市人民政府。金华**民法院作出(1999)浙金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周**等上诉后,浙江**民法院维持原判,但在事实认定、法定程序、证据认定上存在重大错误。因此,请求撤销原裁定,予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案涉证据材料,周**、龚**、施**(已故,系施洲之父)、王**、吴**、戚**因对(1998)金*复决字第2号复议决定书不服,曾以金华市人民政府为被告、以金华市长途电信传输局为第三人向金华**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金华市人民政府(1998)金*复决字第2号复议决定书。金华**民法院作出(1999)金中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维持该复议决定书。周**等人不服提起上诉后,本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再次申请金华市人民政府撤销(1998)金*复决字第2号复议决定书,属于信访投诉事项。金华市人民政府不予答复,上诉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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