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分局公安行政赔偿一案,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于同年3月1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