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国奋不服宁波**学技术局不予专利授权补助,于2015年1月15日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1月1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