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葛**与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江北大队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葛**不服被告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江北大队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于2015年4月21日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4月2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