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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万阜乡白岩前村仁塘坑自然村第一村民小组、青田县万阜乡白岩前村仁塘坑自然村第二村民小组与青田县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青田县万阜乡白岩前村仁塘坑自然村第一村民小组、青田县万阜乡白岩前村仁塘坑自然村第二村民小组诉被告青田县林业局、第三人青田县**民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青**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青**民法院受理后,报请丽水**民法院指定管辖,丽水**民法院裁定指定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与第三人的山林权属纠纷已被立案受理,故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原告青田县万阜乡白岩前村仁塘坑自然村第一村民小组、青田县万阜乡白岩前村仁塘坑自然村第二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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