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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合肥市规划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王**以合肥市规划局为被告向**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起诉人诉称,合肥市规划局违法批准合规征2013014号房屋征收范围通知书及红线图,致起诉人经营、房屋出租造成损失并产生诉讼和交通费用,故诉请要求判令合肥市规划局赔偿因违法征迁行政行为给其造成的一切损害。具体赔付项目数额为:1、其经营收入1万元/月(时间2013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共计8万元;2、住房6间,300元/间租金(时间2013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共计1.44万元;3、其由此产生的诉讼成本及交通费1万元。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第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4)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据此,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未被确认为违法,起诉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现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王**的起诉,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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