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因被告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对其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逾期未答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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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徐**与合肥市规划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徐**与合肥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合肥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安徽**有限公司与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夏**与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批准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与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安徽省**有限公司与合肥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判决书
合肥置**限公司起诉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纠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
浙江宝业**安徽分公司与合肥**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方**与合**育局一审行政赔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