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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合肥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因被告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对其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逾期未答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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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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