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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置**限公司起诉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纠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4年7月2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递交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其原称为合肥朗**限公司,其于2012年12月14日工伤赔偿劳动仲裁程序中获知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合肥朗**限公司为用人单位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起诉人认为该工伤认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且违法法定程序,未向起诉人送达举证通知和工伤认定决定书,故以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合人社工伤认定工认定伤决定。

本院认为

经审查,该起工伤认定是起诉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2011年1月18日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被诉工伤认定决定时已向其工作人员安*送达。本院认为,起诉人现提起行政诉讼已逾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合肥置**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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