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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4年6月18日,起诉人张*以合肥**革委员会为被告向**提交行政起诉状,诉称,其在合肥市包河区常青街道仰光社居委王**12栋4号合法拥有宅基地房屋被强制拆除。其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得知,合肥**革委员会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发改备(2014)24号《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包河区王**拆迁恢复小区紫光苑项目备案的通知》。起诉人认为,合肥**革委员会的上述行为从实体和程序上均违法,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现诉讼要求:1、依法撤销合肥**革委员会作出的发改备(2014)24号《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包河区王**拆迁恢复小区紫光苑项目备案的通知》;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合肥**革委员会承担。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发改备(2014)24号《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包河区王**拆迁恢复小区紫光苑项目备案的通知》,并非是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起诉人张*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现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张*的起诉,本院不予以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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