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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诉合肥市蜀**理委员会其他纠纷案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4年6月3日,起诉人以合肥市蜀**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蜀山产业园)为被告向**提交行政起诉状。诉请要求:一、蜀山产业园应从2007年6月起发放失地农民生活补助金和农民统筹养老保障金给其儿子邬*、女儿邬**、孙女邬文静(每人每年1200元人民币至土地结算止);二、蜀山产业园应补给其儿子邬*、女儿邬*甲、孙女邬*乙,每人15平方米房屋。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邬可柱不具有诉讼请求事项的原告主体资格,且第二项诉请本院已于2013年6月5日以(2013)蜀行诉初字第00004号行政裁定对起诉人邬*、邬*甲、邬*乙的起诉,不予以受理(已具有法律效力的生效裁定)。现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邬**的起诉,不予以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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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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