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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合**政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陈**以合**政局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人诉称,其退休前为安徽**治部干部处干事,1986年12月,合**政局在明知其在部队遗留问题未处理、尚未办理部队退休手续、本人未参与移交的情况下,违规接收起诉人部队的行政、组织关系。现起诉人认为合**政局在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工作中违反**政部、总政治部相关规定,导致起诉人权利受损,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撤销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的行为,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3、被告赔偿原告因粮油关系及其它副食品供应中断期间经济损失144000元;4、被告赔偿原告被剥夺公民权利的赔偿金604408.68元;5、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70000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诉请的军队退休干部接收安置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陈**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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