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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林*华诉被告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8日公开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华于2014年9月16日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林**自愿撤回起诉,属于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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