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赣州**有限公司与于都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行政赔偿纠纷案行政赔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赣州**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于都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赣中行终字第85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赣州**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