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不服郸城县人民政府1998年12月28日为吕**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以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的理由合法、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张**不服郸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判决书
桑**不服赵村乡人民政府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原告李**不服郸城县人民政府一案一审判决书
南丰第七村民组、原告李**不服郸城县人民政府一案行政判决书
刘**不服郸城县人民政府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不服郸城县人民政府一案
刘**不服郸城县人民政府行政判决书
王**,王**、王**不服鹿邑县玄武镇人民政府一案
郭**不服观堂镇人民政府一案行政判决书
谢**不服郸城县人民政府一案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