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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不服郸城县人民政府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不服郸城县人民政府1998年12月28日为吕**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以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的理由合法、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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