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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阳县杨家集乡晁庄村程庄南组不服泌阳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泌阳县杨家集乡晁庄村程庄南组不服泌阳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一案,于2011年4月18日由驻马**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1年4月20日依法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向第三人泌阳县杨家集乡晁庄村程庄北组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第三人泌阳县杨家集乡晁庄村程庄北组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程庄南组委托代理人程**,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王**、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泌**人民政府于2011年1月13日作出泌政行决字(2011)02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行政决定,对诉争土地裁决如下:北组王家宅基地南院墙属北组的南边界,以北属北组集体所有;北组王家宅基地南院墙3.6米巷道以南属南组集体所有。程庄南组不服该行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驻马店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3月28日作出驻政复决字(2011)7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泌**人民政府作出的泌政行决字(2011)2号土地权属争议决定。

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第一组证据:1、现场勘测图及现场简图;2、2005年6月15日王**调查笔录;3、2005年8月24日程*奇调查笔录;4、2005年6月19日程**调查笔录;5、2005年6月16日程*新调查笔录;6、2005年6月16日王**调查笔录;7、2005年6月7日程秀根调查笔录;8、2005年6月7日王**调查笔录;9、2005年4月4日程*奇调查笔录;10、2006年9月17日程*朝调查笔录;11、2006年9月18日王**调查笔录;12、2006年9月17日程*新调查笔录;13、2005年6月7日程*林调查笔录;14、2005年9月13日王**调查笔录;15、2005年6月7日王**调查笔录;16、2005年6月7日王**调查笔录;17、2005年6月7日王**调查笔录;18、2004年8月24日王**调查笔录;19、2006年10月13日王**调查笔录;20、2006年10月13日王**调查笔录;21、2006年9月17日王**调查笔录;22、程一×证言;23、王**;24、王**;25、2004年6月1日程庄南组证明;26、王**;27、2005年6月10日王四×证言;28、2004年6月10日程一×证言;29、程一×证言;30、2004年6月10日王**;31、2004年1月13日王五×证言;32、2004年6月28日王**;33、2004年6月12日王六×证言;34、王七×证言;35、程二×证言;36、2004年6月程三×证言;37、2004年6月16日程四×及晁庄村委的共同证明;38、2006年10月12日程四×证明;39、程三×证言;40、程庄南组证明;41、2004年11月2日晁庄村委处理意见;42、1988年4月14日晁庄村委处理意见;43、2004年11月10日杨家集乡司法调解中心调查报告;44、2005年2月晁庄村委处理决定;45、1985年泌阳县人民政府组织的三级干部工作队在程庄规划实施证明;46、程*奇1962年房产证;47、王**1962年房产证;48、2003年12月31日协议调解书;49、1962年程南组宅基地复查图纸;50、1985年规划图纸;51、2010年6月9日程*奇调查笔录;52、2010年7月6日王**询问笔录;53、2010年8月12日王**调查笔录;54、2010年8月12日王**调查笔录。55、泌政土(2008)14号文件。以上证据证明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第二组证据:1、立案表;2、申请书;3、受理通知书;4、调解笔录;5、签发笺;6、泌政行决字(2011)02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行政决定;7、送达回证。以上证据证明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程序合法。第三组证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条文摘抄;2、《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三条条文摘抄。以上证据证明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泌阳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1月13日作出泌政行决字(2011)02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行政决定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关于程南组与程北组2.6亩集体土地处理意见;2、关于程北组与程南组宅基地调查处理意见;3、关于程**与王**宅基地纠纷的处理意见;4、关于晁庄村程南组与程北组土地纠纷的调查报告;5、2003年12月31日调解协议书;6、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7、八五规划图。以上证据证明泌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泌政行决字(2011)02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行政决定认定事实错误。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作出的泌政行决字(2011)02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行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便于群众生产生活,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应予以维持。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上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提交的第6项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双方提交的其余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争议土地位于泌阳县杨家集乡晁庄村委程庄自然村程庄南组村民程**和程庄北组村民王**两家住宅之间,东起王**宅基地西侧,西至王**宅基地东侧,南起程庄南组村民程**住房北墙,北至程庄北组王**家宅基地南院墙。程**与王**是南北邻居,分别属于杨家集**庄南组、北组,两家因宅基地发生纠纷,进而引发两村民组土地所有权争议。鉴于1962年泌阳县政府给程**颁发的《房产所有证》上的四至边界不清,不能证明争议土地属程庄南组。程庄北组也提供不出两组分界线的确切证据。1985年程庄自然村统一进行了村镇规划,但双方也均提供不出村镇规划时对争议土地如何规划的证据。被申请人泌阳县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双方生产生活的原则,作出泌政行决字(2011)02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行政决定,决定将程庄北组王家宅基地南院墙为程庄北组的南边界,以北属程庄北组集体所有,王家南院墙3.6米宽巷道以南属程庄南组集体所有。程庄南组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驻马店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3月28日作出了驻政复决字(2011)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泌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泌政行决字(2011)02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行政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被告泌阳县政府对原告程*南组与第三人程*北组土地权属争议享有处理职权。鉴于争议双方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主张争议土地的所有权,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双方生产生活的原则作出的泌政行决字(2011)02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行政决定并无不当。原告程*南组请求撤销泌政行决字(2011)02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行政决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泌阳县杨家集乡晁庄村程庄南组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泌阳县杨家集乡晁庄村程庄南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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