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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泌阳县贾楼乡贾楼村委大堰村民组不服泌阳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的泌政行决字(2011)1号行政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泌阳县贾楼乡贾楼村委大堰村民组不服泌阳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的泌政行决字(2011)1号行政决定,于2011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诉称

原告泌阳县贾楼乡贾楼村委大堰村民组诉称:原村委林场在1964年用地时占用原告土地40亩,1965年林场扩大时又占原告12亩。1979年林场解散,原告一直追要,但始终没有归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将诉争地所有权确权给泌阳县贾楼乡贾楼村曾沟三组所有错误,应予撤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泌阳**理局于1998年11月13日组织的泌阳**楼村委与泌阳**楼村委大堰村民组调解协议的效力,被泌阳县人民法院以(2001)泌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所确认。被告作出与泌阳县人民法院(2001)泌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矛盾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显属不当。同时,作为本案诉讼标的的诉争地所有权为(2001)泌民初字的第19号民事判决所羁束,且泌阳县人民法院(2001)泌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为生效判决。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泌阳县**大堰村民组的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泌阳县贾楼乡贾楼村委大堰村民组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驻马**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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