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朱*先、魏**、魏**、田*发诉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武汉市东西湖区慈惠办事处土地征收补偿一案中,上述原告以与武汉市**道办事处签订了《搬迁退地补偿协议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贾**、朱*先、魏**、魏**、田**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朱*先、魏**、魏**、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贾**、朱*先、魏**、魏**、田**负担,多收取的人民币25元退还给原告贾**、朱*先、魏**、魏**、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