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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武汉**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武汉市硚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张**、林*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及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武汉市硚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邓*、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4月14日原告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告公开原告母亲黄**位于中山大道435号(老481号)房屋被转为国家所拥有的完备手续的记录信息。被告于4月30日以“关于王**同志来信来访的回复”称:你于2014年4月15日来信反映的关于黄**位于中山大道435号(老481号)房屋问题,经查,我局无此房相关资料。另依据相关政策对退赃赔款的房屋无政策解决。原告认为:1、被告作为硚口区房屋的主管行政单位,应有中山大道435号(老481号)房屋的相关资料。2、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六角亭街办事处4月28日的信访回复,建议原告向被告等相关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咨询。3、原告未向被告申请解决房屋政策的信息公开,被告在答复中予以回复属不作为乱作为。4、原告以书面形式要求信息公开,而被告以来信来访形式予以回复违反《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拒绝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公开黄**位于中山大道435号(老481号)房屋被转为国家所拥有的完备手续的记录信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答辩称,被告于2014年4月16日收到原告通过挂号信寄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对所需信息的描述为“黄杏枝位于中山大道435号(老481号)房屋被转为国家所拥有的完备手续的记录信息。”被告经查,确无上述房屋的相关资料,于4月30日作出书面回复,将上述情况明确告知,并于5月6日将该回复交由原告。同时,原告在提起前述申请时附通知一份,该通知显示中山大道435号的房屋于1971年作为退赃赔款由国家接管,故被告在回复中称“根据相关政策对退赃赔款的房屋无政策解决。”据此被告对原告提起的信息公开申请已依法予以回复,已履行答复义务,其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故要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信息公开的位于中山大道435号(老481号)的房屋,于1971年被国家接管。该情况发生的时间远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90年10月1日施行)施行之前,现原告对上述房屋的处理有异议,要求信息公开与被告发生争议,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根据《最**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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