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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武汉市**监督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不服被告武汉市**监督管理局食品投诉回复,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于2014年8月1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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